第十七条

有效

民用建筑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的配套公用电信设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排他性协议,不得限制电信用户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权利。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