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下列建设项目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电信设施:(一)开发区、产业园区;(二)城市道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桥梁、隧道、铁路;(三)机场、车站、口岸;(四)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商用楼宇、居民住宅小区、旅游景区;(五)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六)其他大型建设项目。前款建设项目中的电信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电信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