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电信设施:

(一)开发区、产业园区;

(二)城市道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桥梁、隧道、铁路;

(三)机场、车站、口岸;

(四)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商用楼宇、居民住宅小区、旅游景区;

(五)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

(六)其他大型建设项目。

前款建设项目中的电信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电信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