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第二章 机制建设第九条有效实行文明行为记录制度,记录单位和个人参加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等文明行为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不文明行为。文明行为记录及相应异议、消除程序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对前款规定的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纳入本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负责进行督促检查。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