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文明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根据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对相关责任单位社会文明促进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文明单位和绩效目标考评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确定年度社会文明促进主题,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