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文明教育宣导和表彰奖励制度,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鼓励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行业、文明家庭、文明校园、文明服务品牌等文明创建活动。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