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等应当积极参与社会文明促进工作。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当在社会文明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