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统筹推进本区域内的社会文明促进工作。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社会文明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