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第四章 社会陋习治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在思明区、湖里区或者其他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内,有燃放烟花爆竹等禁止性行为的,依照《厦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重处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