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文明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社会文明促进工作给予财政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文明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