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第四章 社会陋习治理第二十九条有效下列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行人;(二)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按规定通行;(三)违规停车;(四)乱扔垃圾、随地吐痰;(五)在公共场所吸烟;(六)不文明旅游;(七)占道经营;(八)携带犬只户外活动违规;(九)违禁燃放烟花爆竹。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