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下列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行人;

(二)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按规定通行;

(三)违规停车;

(四)乱扔垃圾、随地吐痰;

(五)在公共场所吸烟;

(六)不文明旅游;

(七)占道经营;

(八)携带犬只户外活动违规;

(九)违禁燃放烟花爆竹。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