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第三章 社会文明倡导第二十二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履行社会责任,开展扶贫济困、助残救孤、救灾捐赠等慈善活动。鼓励单位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个人开展慈善活动表现突出,其本人或者家庭遇到困难的,慈善组织在开展慈善活动时依照规定优先给予帮助。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