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被授予"见义勇为模范"、"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的,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因见义勇为伤残、牺牲的,享受相应生活补助和抚恤待遇。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在能力范围内予以援助和保护。医疗机构对负伤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无条件及时组织救治,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并适当减免医疗费用。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