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将社会文明的内容纳入学生德育教育、行为规范,弘扬良好校训校风,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提升道德素质和文明素养。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