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第三章 社会文明倡导第十六条有效鼓励在制定文明公约、业主公约、行业服务规范、团体章程、乡规民约时纳入社会文明的内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将社会文明规范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