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鼓励在制定文明公约、业主公约、行业服务规范、团体章程、乡规民约时纳入社会文明的内容。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将社会文明规范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