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辖区内有关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管理承诺书,应当纳入社会文明促进工作的内容,明确相应的奖惩措施,对管理承诺书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所在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列入相关监管体系。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责任人按照管理承诺书的要求履行相应的职责。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