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第二章 机制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招募志愿者或者委托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人员等,对社会文明进行宣导;对不听劝阻的违法不文明行为,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