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招募志愿者或者委托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人员等,对社会文明进行宣导;对不听劝阻的违法不文明行为,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