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第二章 机制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实行社会文明促进工作责任区制度。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对其工作或者营业场所内的不文明行为,从事物业服务、保安服务的企业对其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