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组织分歧各方进行辩论。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2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