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再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通过。表决前,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对法规草案修改情况进行说明。

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交付表决,交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