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法规案涉及本市重大事项或者各方面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再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书面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实行两次审议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时,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印发修改稿,由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实行三次审议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时,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常务委员会第三次审议时,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第二次审议结果的报告,印发修改稿,由常务委员会分组或者联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