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拟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应当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议、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就法规案的立法必要性、主要内容的可行性和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提出审议意见,并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审议意见书面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审查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