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法制统一的基本原则,符合本市实际需要,具有地方特色和可执行性,突出务实管用,对上位法已经有明确规定的,一般不再重复。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