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和有关参考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规草案的说明和应提供的参考资料与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相同。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送交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