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本市地方性法规案起草工作的职责划分:

(一)凡属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制定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指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专门起草小组起草或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

(二)属于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法规案,由主任会议指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起草;或者根据法规案涉及的主要管理事项指定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

(三)属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法规案,可以由提案人负责草拟,也可以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交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起草;

(四)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起草或者委托相关的部门起草;

(五)属于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法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

(六)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需要作出决定,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其他机关或者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以及专家、社会组织起草。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