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确定起草工作负责人,落实起草工作人员,并根据制定地方性法规计划的要求,作出起草进度安排。

负责起草法规的起草小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起草任务。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