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第二章 流转范围、期限及方式第十三条已修改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可以采取承包、转包、互换、转让、出租、抵押、合资合作等方式。自留地、自留山的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转让。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应当依法采用承包、转包、出租、合资合作的方式,并在依法设立的流转管理服务机构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统一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应当依法采取承包、转包、出租、抵押、合资合作的方式。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