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有偿取得宜林荒山荒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合资合作、抵押等方式流转。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