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第二章 流转范围、期限及方式第十四条已修改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有偿取得宜林荒山荒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合资合作、抵押等方式流转。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