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第二章 流转范围、期限及方式第十二条已修改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再次流转的,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