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论证、听证的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