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的法规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三十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三日内将法规案交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应当就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立法条件是否成熟、立法内容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