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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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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在每次会议审议法规案的二十日前,应当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法规草案或者草案修改稿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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