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第二章 案件移送第七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提交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并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二)涉案物品清单;(三)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四)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缺少前款相关材料,公安机关通知补充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补充完毕,但因检验或者鉴定需要较长时间的除外。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同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