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提交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并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二)涉案物品清单;

(三)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四)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缺少前款相关材料,公安机关通知补充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补充完毕,但因检验或者鉴定需要较长时间的除外。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同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