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第二章 案件移送第五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本机关查处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统一负责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统一负责受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