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和案件移送机制,及时研究衔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