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