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第三章 工作监督第二十三条有效对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或者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举报。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