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建议立案监督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决定是否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对于公安机关说明的理由,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将审查结论书面告知提出立案监督建议的行政执法机关,同时退回案件证据材料;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而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应当将调查收集的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说明不立案理由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