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第三章 工作监督第二十条有效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作出书面说明。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而通知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立案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同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