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第二章 案件移送第十三条有效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立案或者立案后又撤销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案件退回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