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第二章 案件移送第十四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后又撤销案件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请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也可以不提请公安机关复议,直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