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已经获得的相关证据。对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存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录像、拍照等必要措施留取证据。

行政执法机关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依法委托法定机构检验、鉴定;在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出具后,依法对上述物品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移送公安机关。

危险性、放射性和船舶等大宗物品可以由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协商保管。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