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但因检验或者鉴定需要较长时间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应当接收,在侦查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没有将涉案物品或者有关证据移送的,可以要求其移送。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