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案件移送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审查,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因缺少必要的检验或者鉴定导致审查困难的,公安机关的审查期限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计算。

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并退回案件材料。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