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等方式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专门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