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调查,文化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调查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管理下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