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会同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