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