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