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